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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广州市中标品牌研究院    浏览次数:507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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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关于开展2016

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开展知名品牌创建工作,培育一批特色显著、竞争力强的区域品牌,有效提升区域品牌价值,在总结以往“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国民经济第一、二、三产业相关园区:

()农业区

-- 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区:特色农(牧、渔)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集中区,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域保护区等;

-- 农业技术类示范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及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等。

()制造业园区

-- 产业聚集区:产业集中度高的工业园区等;

-- 经济开发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

()高新技术区

-- 高新技术区: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

()旅游区

-- 旅游区:4A以上等级的旅游区。

()生产性、生活性服务区及文化产业园区

-- 生产性服务业园区:金融服务聚集区,商务、物流、检测、认证、科研、设计、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聚集区等;

-- 生活性服务业园区:餐饮、零售、娱乐、休闲、商贸、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集聚区等;

-- 文化产业园区:文化生态保护区,艺术、影视、动漫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教育产业园区,宗教文化园区等。

二、申报条件

园区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质检工作具备一定基础;园区内产业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发展成熟;主导产业综合竞争力位居全国前列,拥有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和品牌,并具有较强成长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申报安排

()动员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及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地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的宣传、动员和部署工作。

()自愿申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有关园区行政管理部门自愿申报,根据产业类别如实填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附件1至附件4)

()初审核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对申报园区提交的《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组织对申报园区进行考核检查,根据考核情况并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报“质量兴()省”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

()推荐报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的初审结果形成推荐意见,将推荐文件、推荐名单、申报材料的书面及电子版送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文审论证。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委托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形成是否同意筹建的意见和建议。

()同意筹建。质检总局根据专家意见进行综合评估后,同意园区开展筹建工作。

四、筹建安排

()对比分析。各地两局应推动和指导获得批准筹建的申报园区成立专门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由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园区质量对比提升活动,按要求撰写《园区质量对比提升报告》,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本园区的筹建规划。

()制定规划。各地两局应指导获得批准筹建的申报园区按照《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筹建规划编制指南》的要求制定详细的筹建规划,并填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筹建规划报告表》(附件5),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审核后,上报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相关园区要在同意筹建后3个月内将筹建规划材料的书面和电子版报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对园区落实筹建规划的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并至少每半年对申报园区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和整改建议。

五、验收安排

()自查上报。申报园区根据《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考核验收细则》(附件6)进行自查,得分在800分以上的,填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验收申请表》(附件7),制作验收申请本底资料(附件8)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审核后,由“质量兴()省”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形成推荐意见报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提请验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总体安排以及每个园区实际创建进度和成效,自愿以正式发函形式提出《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现场验收工作的申请》(附件9),并向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提交现场验收具体方案安排。

()同意验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组织专家对申请园区验收申请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场验收工作方案以及现场验收专家组成立情况等进行审核和评估。通过后,总局质量管理司同意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工作。园区上报的示范特色及创建工作亮点等资料将作为开展现场验收的重要依据。

()现场验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考核验收细则》规定程序和内容开展现场验收,对申报园区进行全面评价考核,形成《现场验收报告》报质检总局。总局质量管理司对现场验收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形成示范。根据现场验收意见,质检总局对有关申报园区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园区进行公示,通过公示的,同意命名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六、示范区监督管理

对已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称号的园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示范园区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园区内创建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骨干企业的准入退出机制。示范区骨干企业名单发生变动时要立即填报《示范区内创建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变更申请表》(附件10),并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审核后报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示范区要持续推进区域品牌建设工作,不断提升区域品牌价值,每年要对建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填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表》(附件11),并于当年11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报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